|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在营业日15:00(含)之前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应在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清算账户;15:00之后收到,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及时划出。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营业日15:00之前收到的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国库单一账户;在16:00之前收到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须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签章与预留印鉴等相符后,立即办理支付。 属于系统内支付的,同城实现实时、异地在两小时之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属于跨系统支付的,同城支付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资金于当日提出;异地支付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在电子联行系统运行时间内划出。 (二)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财政部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增加的按代理银行划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方式通知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明细清单。 (二)代理银行须将各级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额度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月度用款额度通知到相关的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累计额度内,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四)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核有关内容外,还需审核下列内容并作相应处理: 1.支付结算凭证和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若有误,则作退票处理; 2.支付总金额是否超过财政部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支付。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具体划转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五)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的现金,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比照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资金支出。 第二节 清算 第三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部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等。 第三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 第三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预算单位特设专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 第三十三条 单笔支付金额达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代理银行可在营业日15:00之前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进行实时清算。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作为国库局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营业管理部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国库单一账户的合法依据。 代理银行同时根据实际已支付或退划的财政性资金,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3)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4),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回,分别划往并结平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