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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出入境秩序,保障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条 边防检查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适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出入境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四条 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阻止出境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内地居民入境未持出境入境证件,但有其他证明、材料能够证实本人身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后,准予入境;大陆居民赴台湾后遗失赴台证件的,能够出示大陆居民身份证件或者能够证实确为赴台大陆居民的,准予入境,不予处罚; (二)随船工作的港澳台、外国籍员工,阻止登陆,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阻止出境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后,可准予入境或出境: (一)内地居民持用过期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超过签注停留期限要求入境的,处罚后准予入境:过期不超过10日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过期11日以上不超过30日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31日以上不超过90日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过期91日以上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内地居民持用以上证件在香港、澳门逾期停留,香港、澳门出入境管理机关已予延长停留期限或者已被香港、澳门出入境管理机关处罚的,准予入境,不予处罚; (二)港澳居民持用过期出境入境证件,要求出境的,处罚后准予出境:过期不超过30日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过期31日以上不超过60日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61日以上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持用非法取得的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所持证件。对其中要求入境,能够证实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给予处罚后准予入境;对港澳台、外国籍人员要求出境,能够证实身份的,给予处罚后准予出境;对自称是境外居民,但48小时内难以查清真实身份的,不作处罚,移交边防检查站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予接收处理; (四)随船工作的港澳台、外国籍员工持用过期、破损(不能认定本人身份)、我国不承认或者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出境入境证件要求入境的,阻止登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的,阻止出境入境,按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中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处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七条 在口岸限定区域内,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台湾居民超过签注许可的停留期限,在大陆逾期居留要求出境的,依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按每逾期1日处100元的罚款后放行。 第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按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后,准予出境: (一)出境时超过签证或居留证件许可的停留期限的; (二)持用特区签证,超越规定活动范围从特区以外口岸要求出境的; (三)国际航行船舶的员工及其家属未办理签证,超出所在港口城市活动的; (四)办妥直接过境手续后,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离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