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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02]120号
【颁布时间】 2002-04-09
【实施时间】 2002-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八、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应试人员就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九、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对情形严重的,应报告总监考人作此场考试不计分处理(见附件2)。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和《缺考人员名单》,对作弊行为及时进行登记。
  
  十、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十一、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吃零食、阅读书报或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将试卷带出、传出或进入其他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十二、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时间。考试终结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应试人员提示注意时间。考试时间终结,应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答题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迅速离开考场。
  
  十三、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即回收、清点试卷、答题卡,并按考号顺序排列,发现应试人员携带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要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
  
  十四、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答题卡完毕后,应将试卷集中送至考点的监考办公室,按密封要求进行集中封装,并在密封袋口签字后,于15分钟内送到总监考人处加盖密封章。
  
  附件4:
  
  试卷的运送、交接保管与启、封规则
  
  一、试卷(答题卷、答题卡)、监考证、“作废”章等由国土资源部委派的专人送达至各考区。
  
  二、试卷抵达考区后,经考区负责人检查密封包装后,存放至保密室(保险柜)内,加贴封条,钥匙交由总监考人妥善保管。考试开始前,应确保试卷安全,任何人不得启封试卷。
  
  三、每科开考前45分钟,由总监考人在考区负责人、考场监考人员共同到场的情况下开袋验卷,取出相应科目试卷,验封后分发给各考场监考人员。第一科试卷分发时一并分发监考证、“作废”章。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在15分钟内将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缺考人员名单》收齐,并与按顺序号装订成册的全部答题卷及答题卡(答题卡不得装订)(缺考人的答题卷、答题卡以及作弊卷、卡必须加盖“作废”章)一同封好,在封口处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签名后交总监考人打包密封。
  
  五、每科试卷打包后,贴上密封条,由总监考人、考区负责人签字后装入袋中,放回保密室(保险柜),再加贴密封条。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六、各科试卷均打包签字后,由总监考人带回,送至指定地点。
  
  七、第四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在汇交答题卷、答题卡的同时如数交回监考证。
  
  附件5:
  
  考号编排原则
  
  一、各考区的报考人员考号按统一编码格式编排,如下表所示:
  
  ┌───┬─────────┬────────┬───────┐
  
  │ 序号 │省(区、市)名称│ 考区所在地 │ 考号编码 │
  
  ├───┼─────────┼────────┼───────┤
  
  │1 │北京市│ 北京市 │200411××××│
  
  ├───┼─────────┼────────┼───────┤
  
  │2 │天津市│ 天津市 │200412××××│
  
  ├───┼─────────┼────────┼───────┤
  
  │3 │河北省│石家庄市│200413××××│
  
  ├───┼─────────┼────────┼───────┤
  
  │4 │山西省│ 太原市 │200414××××│
  
  ├───┼─────────┼────────┼───────┤
  
  │5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200415××××│
  
  ├───┼─────────┼────────┼───────┤
  
  │6 │辽宁省│ 沈阳市 │200421××××│
  
  ├───┼─────────┼────────┼───────┤
  
  │7 │吉林省│ 长春市 │200422××××│
  
  ├───┼─────────┼────────┼───────┤
  
  │8 │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200423××××│
  
  ├───┼─────────┼────────┼───────┤
  
  │9 │上海市│ 上海市 │200431××××│
  
  ├───┼─────────┼────────┼───────┤
  
  │10│江苏省│ 南京市 │200432××××│
  
  ├───┼─────────┼────────┼───────┤
  
  │11│浙江省│ 杭州市 │20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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