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02]120号
【颁布时间】 2002-04-09
【实施时间】 2002-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2│安徽省│ 合肥市 │200434××××│
  
  ├───┼─────────┼────────┼───────┤
  
  │13│福建省│ 福州市 │200435××××│
  
  ├───┼─────────┼────────┼───────┤
  
  │14│江西省│ 南昌市 │200436××××│
  
  ├───┼─────────┼────────┼───────┤
  
  │15│山东省│ 济南市 │200437××××│
  
  ├───┼─────────┼────────┼───────┤
  
  │16│河南省│ 郑州市 │200441××××│
  
  ├───┼─────────┼────────┼───────┤
  
  │17│湖北省│ 武汉市 │200442××××│
  
  ├───┼─────────┼────────┼───────┤
  
  │18│湖南省│ 长沙市 │200443××××│
  
  ├───┼─────────┼────────┼───────┤
  
  │19│广东省│ 广州市 │200444××××│
  
  ├───┼─────────┼────────┼───────┤
  
  │20│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200445××××│
  
  ├───┼─────────┼────────┼───────┤
  
  │21│海南省│ 海口市 │200446××××│
  
  ├───┼─────────┼────────┼───────┤
  
  │22│重庆市│ 重庆市 │200450××××│
  
  ├───┼─────────┼────────┼───────┤
  
  │23│四川省│ 成都市 │200451××××│
  
  ├───┼─────────┼────────┼───────┤
  
  │24│贵州省│ 贵阳市 │200452××××│
  
  ├───┼─────────┼────────┼───────┤
  
  │25│云南省│ 昆明市 │200453××××│
  
  ├───┼─────────┼────────┼───────┤
  
  │26│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200454××××│
  
  ├───┼─────────┼────────┼───────┤
  
  │27│陕西省│ 西安市 │200461××××│
  
  ├───┼─────────┼────────┼───────┤
  
  │28│甘肃省│ 兰州市 │200462××××│
  
  ├───┼─────────┼────────┼───────┤
  
  │29│青海省│ 西宁市 │200463××××│
  
  ├───┼─────────┼────────┼───────┤
  
  │30│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200464××××│
  
  ├───┼─────────┼────────┼───────┤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200465××××│
  
  └───┴─────────┴────────┴───────┘
  
  注:考号编码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前4位即“2002“代表考试年份;第5和第6位共同构成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最后4位为上述考区某报考人员参加本次考试的流水顺序号。如“2002110123”表示该考号是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北京考区第123号报考人员的考号。
  
  二、各报考人员考号应随机编排,考区内相同地区报考人员的考号尽可能不连号;严禁同一单位报考人员的考号连号。发现问题的全考区所编考号无效,由部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编排。
  
  三、各考区也可选用部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的考号随机编排软件包完成考号编排工作。
  
  附件6:
  
  考点考场选择与准备
  
  一、各考区应保证所选考点交通便利、安全,考场安静、宽敞、光线充足(有照明设备保障)、桌椅适合成年人使用。可选用当地的中学教室作为考场,但不得选用阶梯教室。考场设置必须集中,便于总监考人随时巡查。
  
  考场内课桌须反向摆放,桌内要清空。每个考场按30人设置,剩余不足30人的按一个考场设置。应试人员的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二、各考区应在考场所在地设立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专门场所。
  
  三、各地要尽快向全社会公布报名日期、地点、条件等有关事项,组织好报名、准考证制作和发放等工作。
  
  四、考试前一天,工作人员要将考场安排、考场规则和考试时间表张贴在各考场外。按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的顺序将准考证号粘贴于考桌的左上角。经监考人员检查核对后封闭考场。考场封闭后,在开始考试前和当天考试结束后任何人员不得再进入考场。
  
  五、考试期间,考务办公室须配备墨水、统一草稿纸(A4)、装订机、剪刀、卷头纸、针、线绳和胶水等文具用品。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有条件的考区可聘请1至2名医务人员、保卫人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