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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营业日交易结束后,承办银行应将汇总的全辖柜台交易有关数据于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传至中心系统;如遇异常情况,应通过应急方式处理,并确保将涉及一级结算过户的数据传至中央结算公司。 第三十四条 债券柜台发售期间,中心系统根据承办银行传送的当日发售总额数据自动生成“柜台分销认购一览表”,承办银行自营部门应于次一营业日上午9时30分之前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分销过户指令,中央结算公司对上述一览表和指令核对无误后办理一级结算过户。 第三十五条 债券交易期间,中心系统根据承办银行传送的分券种的当日交易总净额数据及其更正数据,分别生成用于一级结算过户的待确认柜台交易专项结算指令,并发至簿记系统。 第三十六条 债券交易期间,承办银行自营部门应于次一营业日上午9时30分之前,通过簿记系统客户端对柜台交易专项结算指令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的顺序进行确认。 如遇异常情况而无法确认指令时,可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应急确认。因承办银行不确认指令从而不能办理一级结算过户及其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承办银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一级结算过户的转托管,由中心系统根据经审核的转出方承办银行的转托管申请,生成转托管单向指令送至簿记系统,中央结算公司在簿记系统确认后办理一级结算过户。确认转托管指令的时间是次一营业日上午10时至10时30分。 第三十八条 一级结算过户完成后,簿记系统和中心系统分别生成结算结果向承办银行反馈。如遇异常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应通过应急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办银行可于次一营业日上午10时前通过簿记系统客户端核对一级托管账户余额。 第四十条 承办银行自营账户中出现债券超量卖出时,中央结算公司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的同时对其实有债券进行一级结算过户,并按超卖部分债券面值的两倍冻结承办银行自营账户中的其他品种债券。冻结其他品种债券时,簿记系统按债券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待偿期由短到长的顺序执行。承办银行应在指定结算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前及时补仓。补仓全部完成后,簿记系统办理一级结算过户,并一次性解冻被冻结的其他债券。 如指定结算日营业时间结束,承办银行自营账户债券余额仍不足交割,则柜台交易结算失败,中央结算公司经请示中国人民银行后将对被冻结债券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承办银行出现代理总账户余额不足交割时,柜台交易结算当即失败。中央结算公司将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节 转托管 第四十二条 转托管是指同一投资人开立的两个托管账户之间的托管债券的转移,即将其持有的债券从一个托管账户转移到另一个托管账户中进行托管。 第四十三条 转托管分内部转托管和外部转托管两种类型。内部转托管是指在同一承办银行的两个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外部转托管是指在两个不同承办银行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及一二级托管账户之间的转托管。 第四十四条 在债券付息日或债券兑付日前的一段时间内将停止办理转托管业务,这一期间称为转托管停办期。每一券种停办转托管的具体日期由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数据要素和内容》的要求统一设定,并通知承办银行及时调整交易系统的转托管停办期参数;承办银行应在其开办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 投资人申请转托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转托管所涉及的两个托管账户持有人必须为同一个投资人,即两个托管账户的身份识别码应一致; (二)申请转出的债券面额不超过投资人转出账户中该债券的可用余额; (三)申请当日,申请转托管的债券不在转托管停办期,不处于质押或司法冻结状态。 第四十六条 转托管业务流程如下: (一)投资人应事先在转入方承办银行办理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开立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要求的新托管账户。 (二)投资人向其原开户的转出方承办银行营业网点提出书面形式的转托管申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转出方承办银行受理后,应确认投资人身份,并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核该项申请是否符合转托管条件。如不符,应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按投资人申请转出的债券和面额予以冻结,并向中心系统传送转出申请数据。 (四)中心系统收到转出申请数据后,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有效性检查。对不符合转托管条件的,生成转托管失败通知,反馈给转出方承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待簿记系统完成一级结算过户后,生成“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分别反馈给转出方和转入方承办银行,转出方和转入方承办银行均应在各自系统终端输出“转托管记账通知单”。转入方记账完毕后,应向中心系统反馈转入记账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