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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04
【实施时间】 2002-04-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接上页]

  第六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按如下原则进行账务复核:
  
  (一)投资人二级托管账户分券种明细余额之和与代理总户相应券种总余额相符;
  
  (二)承办银行当日分券种卖出净额应小于或等于其自营账户相应券种可用余额,承办银行当日分券种买入净额应小于或等于其代理总账户相应券种可用余额;
  
  (三)所有一级托管账户分券种托管余额之和与相应券种已发行待偿总额相等。
  
  第六十六条 账务复核中,如发现数据有误,中央结算公司将与承办银行进行核对。如果对次日交易造成影响的,将按照《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承办银行应向中央结算公司交纳二级托管账户开户费,标准为每户两元,按全年新开户总数于次年1月15日前一次交清。
  
  第六十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承办银行每日债券柜台买入面额与卖出面额的合计额的0.002%,向承办银行收取一级结算过户费。费额按月计算,按季收取。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央结算公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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