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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7年4月25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为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辽宁省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通过辽宁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满意的条件和条款把本贷款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省政府;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省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第1.01款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简称“贷款条例”)。 (a)删去第2.01款之(1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删去第2.01款之(26)和(27),新的第2.01款之(26)规定如下:“‘美元总库’指亚行未偿还的美元借款的总库,以便亚行从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删去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 (d)删去第3.02款之(b)第(ii)节,并代之如下:“(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1992年6月30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还借款。” (e)删去第3.06款之(a)的最后一句以及第3.06款之(b)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删去第4.02款,并代之如下:“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删去第4.03款之(a),并代之如下:“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删去第4.04款,并代之如下:“本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须以美元支付。” (i)删去第4.05款中的“根据第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删去第4.09款,新的第4.09款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条例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用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这部分本金的利率应根据亚行为这一种或几种货币的筹借成本加上一定的利差来计算。资金成本和利差由亚行随时合理地确定。” 第1.02款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于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项目执行机构”指在贷款条例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辽宁省交通厅; (b)“项目设施”指在本贷款下提供的设施; (c)“转贷协议”指本贷款协定第3.01款规定的借款人与辽宁省政府之间将达成的协议;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二亿美元($20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借款人应按贷款条例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a)借款人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三千万美元($30,000,000)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九千万美元($90,000,000)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按一亿七千万美元($170,000,000)计收; 之后,则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计费额度将按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交付。 第2.05款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a)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转贷给辽宁省政府,“转贷协议”所包含的条件和条款应使亚行满意。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转贷协议”下的转贷条件应包括不低于本贷款的利率及包括四年宽限期在内的二十四年的偿还期。利率变化和外汇风险由省政府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