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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7年4月8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为本贷款协定附件1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重庆政府”)通过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CCB)执行。为此,借款人将通过重庆政府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CCB。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重庆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1.01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发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简称为“贷款条例”)。 (a)删去第2.01款之(1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删去第2.01款之(26)和(27),新的2.01之(26)规定如下: “‘美元总库’指亚行未偿还的美元借款的总库,以便亚行从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删去3.02款第一段最后一句。 (d)删去3.02款之(b)第(ii)节,并代之如下:“(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1992年6月30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还借款”。 (e)删去3.06之(a)的最后一句以及3.06之(b)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删去4.02,代之以“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删去4.03(a)并代之以“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删去4.04并代之以“本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须用美元支付”。 (i)删去4.05款中的“根据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删去4.09,新的4.09款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条例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用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这部分本金的利率应根据亚行为这一种或几种货币的筹措成本加上一定的利差计算。资金成本和利差由亚行随时合理地确定”。 1.02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在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CHGHCD”:指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 (b)“项目执行机构”:指在贷款条例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通过CCB负责执行本项目的重庆市政府。 (c)“项目设施”指在本贷款下提供的设施。 (d)“转贷协议”指本贷款协定3.01规定的借款人和重庆政府间的协议。 第二条 贷款 2.01亚行同意从亚行的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为一亿五仟万美元的贷款。 2.02借款人应按贷款条例3.02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2.03(a)借款人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60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12月中按22,500,000(贰仟贰佰五十万)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12月中按67,5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12月中按127,500,000美元计收。 之后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计费额度将按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2.04贷款的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交付。 2.05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2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3.01(a)借款人应按“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重庆政府。 “转贷协议”所含的条款和条件应使亚行满意。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转贷协议”下的转贷条款应包括不少于本贷款利率和包括5年宽限期在内的25年的偿还期,利率变化和外汇风险应由重庆政府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