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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9号
【颁布时间】 2009-05-22
【实施时间】 2009-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5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9)

[接上页]

  第五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由商品检验、卫生检疫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行为或者不标明价格而高价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或者拒绝开具发票、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八条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实施调查时,经营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的鉴定部门或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登记。
  
  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偏袒、包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的,由其所在的消费者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农民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农膜、柴油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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