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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08]59号
【颁布时间】 2008-08-29
【实施时间】 2008-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水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期下发了《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 2008 〕 196 号)。现将我市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 年 6 月 15 日 下发的《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鹤政办〔 2000 〕 29 号)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1.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电话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 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确认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记录人:
  
  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 复补〔 〕 号
  
  申请人: :
  
  你(们 / 单位)对(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 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如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等) ,需要补正以下材料:(应注明需补正的材料要求) 。
  
  请你(们 / 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于 日内补正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4.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 复受〔 〕号
  
  (申请人) :
  
  你(们 / 单位)对(被申请人) 年 月 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5.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复不受〔 〕 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 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6.行政复议告知书
  
  ×× 复告〔 〕 号
  
  申请人: :
  
  你(们 / 单位)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向(有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县级人民政府全称)
  
  7.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 复申转〔 〕号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
  
  (申请人) 对(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向你机关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申请人)于年 月 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你机关(自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你机关收到本转送函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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