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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豫建[2008]189号
【颁布时间】 2008-08-29
【实施时间】 2008-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5后期处置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震害调查过程中,要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的实施。对重建和修复加固项目,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期间厅信息中心应在办公室指导下,根据建设系统通讯保障专项预案,合理安排人员,保障建设厅机关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地震灾区的震情灾情信息;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渠道畅通。
  
  各地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建(构)筑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建筑、城市燃气供热、住宅区的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6.2应急装备保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部门要制订紧急情况下工程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可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考虑。
  
  6.3应急队伍保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抗震救灾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建立基本人员力量数据库,为必要时组织相邻城市的有关力量对地震灾区进行支援做好准备。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基本人员力量: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检修、质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研究处置对策和应急方案的任务;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设厅要组织、鼓励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工程抗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管理部门应制定安全鉴定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抗震设防区抗震防灾工作基本人员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建筑、燃气供热、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道桥和住宅区的物业等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并结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6.6监督检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各城市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各县、市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批准实施,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定)本地、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建设厅抗震办公室备案。
  
  为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一般为五年。
  
  7.2沟通与协作
  
  指挥部在应急期内要加强与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救灾指挥部和民政厅、省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7.3奖励与责任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系统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河南省建设厅地震应急预案》(豫建设标〔200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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