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08]157号
【颁布时间】 2008-08-28
【实施时间】 2008-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5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争取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支持和帮助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尽管泸州不是重灾区,但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地震灾害的影响(泸县列入了地震一般灾区范围)。对于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政策措施,泸州除可享受相关条款外,还有一定的争取空间。最近,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我们对适用于泸州或可争取的政策条款进行了梳理,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希望各级各部门用好、用活、用够这些政策措施,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和项目,并将争取政策支持的情况于今年底以前书面报市政府。现将梳理后的相关政策措施及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财政政策
  
  (一)倒塌毁损民房恢复重建
  
  1. 国发〔2008〕21 号文件规定:“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损房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
  
  2. 川府发电〔2008〕96 号、川财明电〔2008〕14 号、川财社〔2008〕113号文件规定,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按农户类别和家庭人数确定补助标准,一般农户:1-3 人家庭16000 元,4-5人家庭19000 元,6 人及以上家庭22000 元;困难农户:1-3 人家庭20000 元,4-5 人家庭23000元,6 人及以上家庭26000 元;对自建过渡安置房(包括投亲靠友)的农户,对每户给予2000 元建设过渡期安置补助。
  
  工作意见: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我市因灾损毁农房进行认定核实后,上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争取政策支持。
  
  (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1. 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对教育、卫生、基层政权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资金原则上由中央和受灾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 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统筹预算内投资安排。整合省直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协调并调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基本建设投资和结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3. 国土资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对于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经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的,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理,预审意见由部转办。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部备案。”此外,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针对灾后重建,确定了相关补助项目和标准,其中:
  
  (1)国省干线改造按交通部确定的补助标准为:路面改造每公里补助50 万元;技术等级由四级提高到三级的每公里补助80万元;技术等级由三级提高到二级的每公里补助150万元。
  
  (2)危桥改造根据交通部确定补助标准为:新改建桥梁补助资金为概算的60%;大修和加固补助标准为概算的60%和1.1万元/延米两者的低限。
  
  (3)安保工程按每公里4 万元进行补助。
  
  (4)灾害防治按每公里15 万元进行补助。
  
  工作意见:
  
  (1)市发改委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在各部门原上报灾后重建项目的基础上,重点争取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政策。
  
  (2)市交通局积极做好相关项目的规划编制、计划衔接,以及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川黔、泸渝高速公路的控制性工程于年底前开工建设。
  
  (三)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川府发〔2008〕20 号文件规定:“从2008 年7 月1 日起至2011 年6 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它受灾地区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和本地实际情况,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对以上收费或其它需要减免的收费进行免收或减收,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2. 川价发〔2008〕129 号文件规定:“因受地震灾害影响造成房屋、建(构)筑物损毁重建的,从2008 年7 月1日起至2011 年6 月30日止,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10项收费。因地震灾害和参加抗震救灾遗失损坏相关证照需补办的,免收证照工本费。”工作意见: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后落实,并积极向上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