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08]157号
【颁布时间】 2008-08-28
【实施时间】 2008-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5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争取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工作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争取建设用地指标,确保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1. 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为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3年内将四川、甘肃、陕西3 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
  
  2. 国土资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灾区土地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支持政策,促进灾区的恢复和重建。”
  
  3. 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办理我省煤炭探矿权审批发证工作。从即日起,办理全省煤炭探矿权审批发证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能源支持。”
  
  工作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等部门积极争取以下政策:
  
  (1)对3年内我市辖区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央留成部分,努力争取省上以项目方式用于我市矿产资源滚动勘查;
  
  (2)用活煤炭探矿权恢复审批政策,按照省政府7月31日在泸州召开的加快古叙煤田开发工作协调会议议定事项,为川煤、川化、川投三大集团实施煤电化战略联盟,加快古叙矿区勘探和开发做好服务。
  
  五、产业扶持政策
  
  (一)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
  
  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对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二)优化产业布局
  
  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对不适宜原地重建的企业要异地迁建;不适宜发展工业的灾区可建立“飞地产业”集中发展区;根据条件经按程序批准可增设或扩大部分省级开发区。
  
  (三)改善产业发展环境
  
  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 号文件规定:恢复重建期间,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实行直购电试点。
  
  (四)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物资供应
  
  川府函〔2008〕133 号文件规定:加快组织生产,从6月开始暂停执行水泥生产企业差别电价政策,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等生产企业要全力保障建材生产企业的原料和能源供应。
  
  工作意见:
  
  (1)加快机械、水泥行业发展。针对灾后恢复重建机械需求,指导我市机械重点企业加强与地震灾区有关方面的接洽,明确灾后重建急需的机械设备,有针对性地组织有关机械设备的生产。针对当前水泥需求量大的形势和我市丰富的石灰石、火电厂的煤渣资源,积极推进古叙两条干法水泥生产线的前期工作,切实提高水泥生产能力。
  
  (2)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一是加快编制完善我市各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明确其发展定位、发展目标、产业布局等;二是加强与地震灾区企业衔接,制定和完善“飞地”恢复重建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其他灾区企业来我市异地恢复重建,打造“飞地产业”集中发展区;三是加快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申报省级开发区的工作进度,积极争取把酒业集中发展区、机械工业园区等园区增设为省级开发区。
  
  (3)加快古叙矿区开发。一是对设计规模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争取省投资主管部门尽快审批;二是鉴于电煤紧张的严峻形势及古叙矿区实际,适当调低新建煤矿设计规模。
  
  (4)积极争取建材行业的政策支持。除认真贯彻落实暂停执行水泥生产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外,要争取国家和省上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给予特殊政策,将淘汰落后产能期限适当延长。
  
  六、工商管理政策
  
  (一)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川府发〔2008〕20 号文件规定:“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对此,市工商局已全部封存所有票据,停止收取市场管理费。
  
  (二)放宽市场准入
  
  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放缴出资期限,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年内可多次使用;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相关费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