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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工作意见:工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政策措施,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三)实施商标战略 川府发〔2008〕20 号文件规定:“认定一批对灾后恢复重建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灾区企业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 工作意见:工商部门指导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推荐认定一批企业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 七、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政策 除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 号文件规定外,目前川办发〔2008〕30号文件对就业援助、失业救助和社会保险政策扶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是目前最具体、最具操作性的文件。其中有适用、适合我市的相关政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均可争取或参照川办发〔2008〕30号文件执行。 (一)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企业虽未直接受灾,但生产业务与灾区企业有直接关系,如灾区企业停产、歇业导致我市企业严重影响间接停产、歇业的; (二)凡我市参与抗震救灾,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若在抗震救灾中伤亡的各类人员; (三)凡在我市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因公出差、投亲访友、休假度假的各类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若在“5·12”地震中伤或亡的。 工作意见:对以上政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落实。 八、粮食政策 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的稳定灾区粮食市场、支持灾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促进灾区种粮农民增收等三个方面的政策,都适用、适合于我市,可以争取支持。 工作意见: (1)针对地震造成我市部分粮食仓房房面毁坏、墙体开裂、堡坎滑坡、围墙垮塌的实际,市粮食局进一步争取资金和政策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维修加固,确保我市库存粮食和供应安全; (2)按照粮食产区地方储备标准,充实增加地方储备粮油规模,确保粮油市场的供应。 九、项目审核政策 川府发〔2008〕20号其文件规定:“下放项目审核权限。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简化审核程序,有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下放审核权限,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为省级审批和核准的项目,一律下放到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 工作意见: (1)简化审核程序,坚持实施扩权强区县政策,下放灾后重建项目的审核权限,对灾后重建项目凡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为市级审批的,一律下放到区县审核; (2)积极配合全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积极试行并联审批,缩短项目审批时间,提高效率; (3)对其他灾区企业来泸异地恢复重建的,享受同样的项目审核优惠政策。 十、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政策 川府发〔2008〕21号文件规定中以下政策适用于我市: (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批准的规划、下达资金计划)的灾后重建工程,除国家和省管项目有特殊要求外,授权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核准招标事项。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不能满足招标也不能满足比选时间要求、必须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招标不比选。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要从严掌握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范围和标准,制定工作规范和监管办法,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 (三)灾后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 (1)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自建自用的工程; (2)全额捐资人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造的工程; (3)各省、直辖市对口支援方对援建的工程直接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的(应是援建省市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建); (4)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重建工程免费或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减免50%以上的(差额的建设费用自行承担,作为捐建费用); (5)除险、加固、维修工程的勘察设计,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作意见:对灾后重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强监管,加快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附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目录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目录 1.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