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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连云港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和《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领取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第四条 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做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将许可证置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七条 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设置,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满足消费的原则。 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当年度本辖区内零售点设置的总数量,达到控制总量的,当年度内不再审批。 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不同区域的零售点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对零售点过度集中的地区,可适时公布不再新设零售点的地区名称。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经营资金不少于3万元、城镇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于5千元、农村个人的经营资金不少于3千元;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拟设置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明确、相对独立; (二)为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有确切门牌地址; (三)具有房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 (四)该房屋的设计用途为商用,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用。 经营场所只能由1个业主单独使用。 租赁的经营场所,承租时间应当在1年以上(含1年,指自申请办理许可证之日起1年以上)。 第十条 公民住宅作为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作为合法经营场所的证明;要使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并出具房屋平面分布图,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供经营场所具体位置图上签字确认。 城区内住宅小区的车库改变作为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或者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 (二)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副食经营店除外)以及重点防火区域等; (三)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校(园)门60米距离范围内和其他儿童娱乐场所; (四)主营业务与食杂、食品、饮食、娱乐等服务业无关的经营场所; (五)自动售货机;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立零售点的场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新设零售点: (一)擅自降低设置条件(包括营业场所不符合规定)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尚未结案的; (三)在信用等级评定中被确定为失信以上且未整改的; (四)1年内2次以上(或2个以上门店)被处罚且未整改的。 持证人对上述已设零售点问题整改完毕,并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符合开办条件的,重新受理新设置零售点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