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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坝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府发[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8-18
【实施时间】 2008-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维修加固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深入开展农房清查排险。由国土资源局牵头,依托对口援建省市技术力量开展农房的清查排险。重点对震前已有的地质灾害进行复核,对地震后新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详细调查,及时提出防灾避险措施;开展地质灾害重灾区、易发区各类安置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为恢复重建提供地质安全保障依据;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应急勘查、排危除险以及综合防治工作,涉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根据国家安排的资金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不断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上述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规划选址和农房设计(今年8月15日至9月15日),这一阶段完成两大任务:
  
  1.规划选址。由县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根据防震避灾,科学选址的要求,开展农房恢复重建的安全选址工作,防止在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危险地段选址建房。此项工作于9月15日前完成。
  
  2.重建设计。按照《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导则(试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指导(2008修订版)》、《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的要求,依据国家、省、州编制的农房设计图册(集),各县尽快完成适合当地农房重建的设计,无偿提供给受灾群众。此项工作于9月15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实施(今年8月15日至2009年11月30日)这一阶段要完成两大任务:
  
  1.维修加固。对因地震及次生灾害受损但不构成危房的农村房屋实施维修加固,2008年11月30日各县要全面完成农房维修加固任务,并经县级验收投入使用。同时,各县要分“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3个档次,兑现维修加固补助资金。
  
  2.农房重建。要在2008年年9月1日前选择部分重建条件具备的灾后重建农村或农户作为试点,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有序推进灾后农房重建工作。2008年11月20日前,各县全面完成重建农房的平场、房屋基础等前期工作,金川县、九寨沟县的农房重建竣工率达到40%以上;其他各县竣工率达到20%以上。
  
  2009年4月30日前,金川县、九寨沟县的农房重建竣工率达到60%以上;其他各县竣工率达到40%以上。
  
  2009年6月30日前,金川县、九寨沟全面完成农房重建工作;其他各县农房重建竣工率达到70%以上。到2009年11月30日,全州全面完成农房重建任务。
  
  第四阶段:总体验收。(2009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这一阶段由州、县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房恢复重建进行总体验收,并接受省上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各县要在本县《农村建设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点规划基础上,对农村中心村的地质灾害状况进一步实地踏勘核实,完善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和规模,农村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垃圾处理、商业服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方案。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立足现状进行恢复重建。对于受灾严重的地区,特别是在地震中房屋倒塌和地质灾害严重的村庄,要对环境生存空间和发展条件进行认真分析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恢复重建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良地质地段。
  
  对确需异址新建的农村(村庄),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由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建规划方案,县规划建设、国土、民政等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农村(村庄)重建规划成果要达到“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布局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及市政工程管网规划图、建筑方案选型图及说明书”的“四图一书”标准。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实施的规划分送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民政部门备案。
  
  (二)把握政策原则
  
  各县要全面理解并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对农村恢复重建的现行政策,充分考虑对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的扶持,做到标准一致,不搞攀比。按照“5·12”震前户口档案和以独立居住的事实家庭的住房倒损进行补助,恢复重建坚持“一户(家)一宅”;救助政策对户(家),一户(家)多房受灾只能享受一次。综合防治大骨节病农房建设补助不与地震灾后农房重建补助重复享受,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补助。各县要结合当地村民灾前建房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标准,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满足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要的角度出发,研究制定适合当地村民每户(每人)的建房面积和宅基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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