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坝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阿府发[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8-18
【实施时间】 2008-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5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维修加固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注重规划与发展相结合
  
  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要与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相结合;安置规模和安置地点,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人口与经济的合理布局;注重灾后恢复重建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保证人均有安全合理的居住用地和生产发展用地。
  
  (四)注重用地布局
  
  1.地震前已制定村庄规划并根据规划基本完成建设或整治的村庄;未制定村庄规划但村庄用地布局基本合理、具备基本基础设施的村庄;国家及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可按原村庄用地布局进行农房恢复重建。
  
  损毁农房原宅基地符合地质灾害评估的,可按震前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重建,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2.地震前村内道路狭窄或道路不畅的,部分农房处于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影响范围内的,村内无排水沟和无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可能造成卫生防疫安全隐患的,村庄用地布局不合理或有碍农业生产发展的,在调整原村庄用地布局后进行农房恢复重建。
  
  按照农村恢复重建方案和相关乡村规划,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以因地制宜、适度集中为原则,考虑生产半径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可组织受灾农户将原分散居住的损毁房屋宅基地进行复耕,并适度集中规划重建。集中自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按人均不大于40平方米划定(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3人以上的户按实有人数计算,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按相关规定配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有序推进农村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按照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各县要制定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方案以及区域性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的建设方案,明确重建的基础设施项目。并结合我州土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实际,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载体,合理配置农村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文化设施和环境绿化设施,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
  
  建设和改造通乡通村公路。大力提高油路和水泥路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比例。2008年恢复国道和县与县公路的安全畅通,抓紧修复乡村公路。
  
  乡村供水设施。根据地震灾后农村居民点的规划选址定点情况,解决农牧民群众的安全饮水问题。
  
  乡村堤防工程。在经过应急处理后,要考虑对损毁堤防进行修复和重建。设防标准按堤防50年一遇洪水设计,采用混凝土基础、浆砌块石堤身、混凝土护坡的结构形式。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加大灾后农村电网的恢复和改造力度,并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太阳能等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
  
  用1至2年完成涉及民生的农村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3年全部完成灾区农村恢复重建任务,使灾区农村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文化设施恢复或超过灾前水平。
  
  四、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1.维修加固补助对象:补助范围是因地震及次生灾害受损但不构成危房,经维修加固后能够安全居住的农民住房。补助对象为损房农村居民,不包括城镇居民。
  
  2.农房重建补助对象:对因地震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给予补助。
  
  3.因灾倒房或严重损毁房无法居住且已享受重建永久性住房政府补助政策的农户,不能重复享受维修加固的补助政策。
  
  (二)补助标准
  
  1.按照《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精神,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全州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一般农户:1-3人家庭16000元,4-5人家庭19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2000元;困难农户:1-3人家庭20000元,4-5人家庭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6000元。农户家庭人数、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的认定,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档案记载和独立居住的事实家庭为准。
  
  2.按照《四川省“5·12”汶川地震损坏农房维修加固工作方案》精神,依据《四川省农村房屋地震破坏程度判别技术导则》,农房损坏划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3个档次,每户补助标准分别确定为1000元-2000元;2000元-4000元;4000元-5000元。
  
  具体对每一农户的补助数,由民政部门根据省政府的补助资金,提出具体的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农民自建过渡房,每户给予2000元自建过渡安置房的资金补助;需要政府提供过渡安置房的农户,安置后不给予资金补助;对在自建过渡安置房中由政府提供的油毛毡、竹胶板、彩条布等建筑材料费用,不得在政府给予的补助资金中扣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