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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办理负责人变更、地址变更或终止的,分别按照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相应规定办理。 分所拟任负责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凡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司法局履行的职责,在不设区的地级市由当地的市司法局履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司法部新的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申请表格可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下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司法厅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略)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补办申请表;(略) 3.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略) 4.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略) 5.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略) 6.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申请登记表;(略) 7.律师事务所律师入伙申请登记表;(略) 8.律师事务所退伙(除名)申请登记表;(略) 9.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略) 10.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登记表;(略) 1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略) 12.律师事务所设立省外分所(增加省外分所派驻律师)申请表;(略) 13.律师事务所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表;(略) 14.律师事务所分所撤回派驻律师登记表;(略) 15.律师事务所省外分所撤回派驻律师登记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