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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强化各类单位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制订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教育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从管理职责、人员配备、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200人以上企业要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交通安全宣传信息员。 3强化驾驶人培训机构的主体责任。交通运输、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对3年内驾龄驾驶人频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视情对驾驶培训和考核机构进行责任倒查,存在培训考核不规范、不到位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质量技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测等严重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步伐。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1全面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以国省道干线公路、学校周边道路和农村公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及桥梁为重点,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公安部门要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从中分析和查找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通报相关部门。 2狠抓安全隐患的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单位,限期整治,确保整改到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化公路安全保障工程。 3继续实行事故多发路段和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挂牌整治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公布一批上年度事故多发的路段,进行挂牌整治。要制定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治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1年,基本完成临水的危险路段和落差8米以上的危险路段治理任务。 4继续开展公路路口专项治理。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国道、省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对公路路口实行专项排查整治。规范公路路口设置审批,对不合理的公路路口,要坚决予以封闭;对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要予以清除。实施“亮灯工程”,积极探索利用太阳能等新能源,保证事故多发路口的夜间照明用电。 5加强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现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逐步予以增设、调换、更新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加强对公路护栏、标志牌等安全设施的管理。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 6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等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实施,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四)构建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1健全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4号)精神,健全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加强农村地区交警中队和乡(镇)交通安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当地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等单位的作用,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 2组织开展平安畅通乡(镇)建设活动。将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向乡(镇)延伸,组织开展平安畅通乡(镇)建设活动,力争今年30%以上的乡(镇)建成平安畅通乡(镇),2011年前80%以上的乡(镇)建成平安畅通乡(镇)。同时,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村(社区、学校、企业)创建活动,3年内县道以上公路沿线80%以上行政村(社区、学校、企业)要达到交通安全单位的要求。 3全面加强农村客运网络建设。加大农村客运站场、公路建设投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严格农村客运经营线路审批,做好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的衔接,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降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优先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和“出行安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