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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9]92号
【颁布时间】 2009-07-13
【实施时间】 2009-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2009-2011年)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作为“平安浙江”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继续实现道路交通事故“零增长”的重要载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创建工作。
  
  (二)统筹协作,稳步推进。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创建合力。
  
  (三)督促检查,注重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交流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通报批评进展不快、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确保公路无“三乱”,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解决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不断取得工作新成效。
  
  (四)强化考核,狠抓落实。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每年12月下旬,由各市对所辖县(市、区)的创建活动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复评后公布结果,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部级“平安畅通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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