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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停止征收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全市范围内停止征收房屋租赁手续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咨询服务费、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档案查询费、地籍档案查阅费(3项)、防雷技术服务避雷器检测费、(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费、驾驶考试场地租用费、驾驶考试红外线桩考租用费、驾驶考试理论计算机模拟考试收费和成都图书馆智能卡工本费、服务费、查阅馆藏微缩文献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十一)停止执行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支持,争取3年内在成都市减免或暂缓执行。 (十二)实施财税优惠。 1. 契税优惠。在我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购买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房和购买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 2. 个人所得税优惠。在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 旅游业税收优惠。对全市星级饭店、旅行社、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汽车公司、重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3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十三)延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部分年检项目。在市及市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非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08年度年检,与2009年度年检合并进行,年检收费按1年收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出需要进行2008年度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服务;延期2008年度组织机构代码年检、事业单位年检等年检项目,与2009年度年检合并进行。 三、扶持产业发展 (十四)设立灾后重建产业投资基金。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设立灾后重建产业投资基金,面向境内外募集资金,重点投资旅游等优势特色产业的恢复和发展。 (十五)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 1. 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2009年5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报建费在166.5元/平方米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免48元/平方米;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36元/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24元/平方米。在经批准的延长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2. 推进灾后住房重建市场化进程。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集中安置和危房改造安置。 3. 鼓励外地投资者在蓉购房。凡在我市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者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4. 实施购房财政补贴。对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实施购房财政补贴,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十六)促进旅游产业恢复发展。 1. 由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有偿贷能力的下列企业灾后恢复生产贷款提供担保,市财政承担低限担保管理费: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国家三星级以上星级饭店;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高档车辆占60%以上的旅游汽车公司;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 2. 市属及以下国有旅游景区(点)门票费按现行价格对旅行社组团实行下浮50%的优惠。 3.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我市灾后重建旅游景区(世界遗产、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外)的旅游经营项目投资。对旅游景区灾后重建的市级重大旅游项目用地,可按灾后重建土地政策优先保障,并可采取向有实力的投资主体邀标或带方案挂牌方式供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