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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08]51号
【颁布时间】 2008-08-14
【实施时间】 2008-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七)支持农业、林业等恢复生产和重建。
  
  1. 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农、林、牧、渔特色优势产业规模标准化基地和以本市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恢复重建,由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重点扶持,并给予贴息补助。对到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建设1年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标准化基地和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由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指南》,优先予以贷款担保、委托贷款、直接投资、参股、贴息等重点扶持。到贫困村建设农产品规模标准化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级扶贫专项资金连续3年给予基地建设项目全额贷款贴息。
  
  2. 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受损农田和排灌沟渠、蓄水池、山坪塘堰等田间水利设施及机耕道、提灌站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除中央、省财政给予项目补助外,市、县在恢复期安排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
  
  3. 市级安排的林业产业资金和退耕还林配套资金重点用于森林植被补植补造。加大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动物疫病防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和推进乡镇标准化农业服务站建设的投入。
  
  (十八)支持工业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
  
  1. 加快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争取国家、省支持,加快规划建设国家级中小企业创业园区。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各类投资主体到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兴办产业园区。
  
  2. 建立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恢复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生产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重要物资的规模以上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2008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7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最高可达100万元。
  
  3. 建立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产的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率6%给予1年期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可达500万元。
  
  4. 将市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向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工业项目倾斜。
  
  (十九)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
  
  1. 大力发展会展经济。争取国家有关部委、行业协会的支持,在我市组织举办大型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将工作会、接待会、联谊会等定在我市召开,发挥会展平台作用,拉动消费。
  
  2. 积极引导扶持灾后农产品流通。从市级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组织农产品外销且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我市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设立农产品专销点(柜)且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我市超市和零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在中心城区设立直销点(柜)5个以上的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3. 鼓励商品经营者促销。放宽对商品消费促销活动的限制,鼓励商品经营者通过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
  
  (二十)支持矿区恢复重建和淘汰落后生产力。到2010年底前,我市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收入等返还或留存市级部分,全部留存当地,用于支持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受损严重、无法继续生产的由市、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免征2008年的采矿权使用费。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力。
  
  四、加强市场要素供给
  
  (二十一)用好用活土地资源。
  
  1. 保障灾后重建用地需求,到2010年底前,在受灾的农村地区按规划需要易地重建的乡镇、村庄和村民聚居区,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原则确定新建地块,先行安排重建。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市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单位搬迁用地,可先行安排使用土地。
  
  2. 加快用地手续办理,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按用地审批权限加快完善用地手续。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3年内可不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限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后,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3. 对地价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在尚未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价标准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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