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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08]51号
【颁布时间】 2008-08-14
【实施时间】 2008-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6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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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先安排和加快推进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推动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通过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合作等方式流转使用,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
  
  5. 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工业集中发展区外企业迁入集中发展区,其原址土地可按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并在土地交易市场拍卖、招标、挂牌交易。企业原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企业原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的15%收取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税费后其余部分用于支持企业搬迁重建和技术改造。各郊区(市)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的企业搬迁入园区后所置换出的土地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用于城市建设,经市国土局、市经委确认后,市级按原企业用地面积的50%追加给郊区(市)县工业用地指标。
  
  6. 统筹安排商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大型商品市场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生猪屠宰厂的新建和异地迁建项目等商贸流通基础设施用地计划;对投资规模大、经济带动作用明显的商品市场园区和主力商圈等大型商业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向有实力的投资主体邀标或带方案挂牌的方式供地。
  
  (二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 拓宽灾后重建融资渠道。鼓励我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争取发行银行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为市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及灾民安置房建设等政府型项目筹集资金。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优选一批企业作为上市培育对象。支持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土地出让、产权过户、工商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和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和再融资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利用保险资金投资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2. 增强“三农”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通过国有平台公司注资,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工作。加快推进彭州市和大邑县村镇银行的筹建工作, 尽快启动筹建都江堰市村镇银行。积极发展适合灾区特点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五、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三)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1.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电、社会福利、基层政权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所需资金按受灾程度和责任受益原则分级承担。其中市和受灾区(市)县负担部分,一是从市级和受灾区(市)县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中安排,二是在市级教育、卫生等部门通过部门预算调剂。
  
  2. 对受损的公共服务设施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可采取先租后建的方式过渡,所需租金由市和所在区(市)县政府共同承担。
  
  3. 统筹引导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按照市灾后重建统一规划,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基层政权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十四)支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1. 对非经营性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重建,所需资金在中央、省给予的项目投资补助基础上,按受灾程度由市和区(市)县筹集配套;对经营性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重建,按照“市场化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主要由市和区(市)县通过整合政府资源的方式配置,多渠道筹集资金,财政适当配套。
  
  2. 受损水库除险加固以及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其他水利设施的维修所需资金,在中央、省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市安排水利基金给予配套。
  
  六、强化就业援助
  
  (二十五)扩大就业援助范围。
  
  1. 将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城镇失业人员、因灾失去生产资料及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2. 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及援助对象。抗震救灾涉及的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等相关工作均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援助对象包括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受灾群众、因灾返乡农民工及全市因灾造成的企业下岗、失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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