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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06-26
【实施时间】 2009-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健全帮扶制度,全力支持自主创业
  
  12.安排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市财政从相关资金中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创业指导、创业辅导、创业经营跟踪扶持;创业促就业网点购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风险补贴、创业启动补助;创业先进表彰;创业促就业政策宣传、创业典型宣传、创业项目介绍经费;创业融资担保经费;创业服务“一条龙”工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经费。
  
  13.实施创业项目奖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提供人,给予2万至10万元奖励;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10万至20万元奖励。奖金从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向高校毕业生倾斜,重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奖励或补贴。
  
  14.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购置创业扶持网点。全市建立大学生创业园14个、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100万平方米、创业扶持网点100个,吸纳失业人员和大学生进入,实现自主创业和带动其他人就业。对孵化效果明显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给予适当补贴。
  
  15.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初始创业,从事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等微利项目,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协审,县(市)、区初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发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予以扶持和服务,促进其发展。
  
  16.创办企业降低注册准入门槛。根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要求,允许在名称中冠“长春市”、“长春”的字词;创办企业筹备期在1年之内,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正常生产经营,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相关政策;对合伙及个人独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只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即允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人员,允许其以普通合伙的方式,试办承担无限责任的居民服务类、科技服务类企业,核发资金数额为1元、带有“公司”字样的营业执照;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到位20%,2年内资金全部到位;对农民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评估作价出资;允许职务类成果作为出资资本,参股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完成人,根据转化方式,按有关规定可以获得与之相应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创业者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组建股份公司,不受出资比例限制;科技人员以专业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17.为创业者放宽经营场地限制。创业者不能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允许创业者将自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18.自主创业享受减免费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8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具体免交的收费项目按长府办发〔2006〕23号文件规定执行,减免费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同级财政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的补贴;对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临时开辟的创业街路、创业大市场,乡镇创办的“农村大集”,群众进场摆摊设点,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各类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所在县(市)区级财政根据实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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