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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06-26
【实施时间】 2009-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1.拓宽独生子女及计划生育家庭就业培训与就业渠道。通过开展“独生子女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活动,拓宽独生子女及计划生育家庭就业培训和就业渠道。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残疾人的独生子女给予优惠培训,优先安置。
  
  32.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对开展的各类职业培训和创业项目,由政府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和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月220元/人,也可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等实际,适当上浮或下调补贴标准,调幅不超过30%;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对受训者在6个月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力转移培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限每年570元/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90元/人。
  
  33.按照重大项目需求开展针对性培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市产业集群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组织和指导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特色培训。
  
  五、突出重点群体,全面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
  
  34.启动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自2009年起,用3年时间每个行政村安排1名高校毕业生协助村委会工作。在村工作期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35.启动实施“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项目。今明两年每个社区选派1至2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聘用期间,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7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36.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大学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比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规定的微利项目,可享受贴息扶持,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的一定比例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2万元。
  
  37.鼓励中小型和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各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应向其倾斜。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超过8人以上的,应适当提高扶持资金额度;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额度为400万元;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100人以上为10%)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两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38.鼓励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我市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应届高校毕业生委托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保管本人档案,2年内免交档案保管费。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期限连续计算。
  
  39.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和城市社区就业。对面向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就业、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视基层工作年限在公务员考录时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报考研究生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0.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在选取士官、报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用;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41.给予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自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试行见习雇员制度,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见习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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