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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06-26
【实施时间】 2009-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19.自主创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20.自主创业给予贷款额度和期限扶持。金融机构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及个人,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支持;市、县(市)区和开发区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个人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21.自主创业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员,创办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企业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成功人员,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由所在县(市)、区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22.提高个体经营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个体经营者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5000元,即:对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3.自主创业享受减免税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再依次扣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创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4.享受低保人员创业成功后延长低保期限。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创业,可继续享受“救助渐退”政策,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创业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
  
  25.对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和城镇退役士兵创业予以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6.对残疾人创业予以扶持。对符合《关于构建大就业格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28号)文件中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设备扶持和资金扶持。对创业的残疾人,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暂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7.发放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创业人员,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自主创业的扶持资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到2009年12月31日。
  
  2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的相关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愿申请到企业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允许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但最长不超过2年;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助资金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安排。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按经费原渠道解决。
  
  四、实施培训工程,全力提升就业能力
  
  29.扩大就业培训范围。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主要针对失业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刑释解教人员、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及需要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新生劳动力。
  
  30.对社会特殊群体就业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组织残疾人开展的技能培训,可以适当延长培训期限,所需培训经费据实给予补贴;我市户籍的复转军人到技工院校学习技能,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财政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给予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费在所在县(市)区财政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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