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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1.做好低保家庭子女就业技能培训。我市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子女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培训期限不同,分别给予每月330元、360元、400元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52.给予困难家庭子女学习援助。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子女参加技校学习减免学费。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享受助残奖学金资助。 5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限期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与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2008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可按此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优惠政策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54.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我市籍高校毕业生返回长春尚未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相关证明,在求职时免收相关费用;登记失业后参加职业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岗位见习或其他途径仍未实现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公益性岗位形式进行帮扶安置,确保返回生源地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55.强化政府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市统一要求,成立帮扶困难企业领导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市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涉及本部门的各项政策。 56.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就业联席会议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努力减少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不利影响。 57.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省、市稳定就业局势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扶持政策;加强和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强和提高全社会对就业工作的重视,营造人人关心就业、人人服务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