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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发[2009]24号
【颁布时间】 2009-06-25
【实施时间】 2009-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阜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办理、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办理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
  
  (八)指导、监督、检查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报批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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