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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毕署办通[2009]106号
【颁布时间】 2009-06-23
【实施时间】 2009-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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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风可靠
  
  (1)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按《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采掘部署合理。
  
  (2)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现象。
  
  (3)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按月、季、年度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4)应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按《规程》规定设置了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没有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现象。
  
  (5)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6)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双风机能力必须匹配。
  
  (7)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淘汰落后的设备。
  
  3、抽采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2)按《规程》第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放系统。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
  
  (3)突出矿井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坚持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为前提,不掘突出头,不掘突出面;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4)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放工程按设计和计划进行施工。
  
  (5)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4、监控有效
  
  (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3)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
  
  (4)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器。
  
  (5)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7)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或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5、管理到位
  
  (1)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和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
  
  (2)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3)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如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4)矿井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
  
  (5)矿井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6)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瓦斯治理水平;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6、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1)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标。
  
  (2)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二)瓦斯治理示范县、市(区)建设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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