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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毕署办通[2009]106号
【颁布时间】 2009-06-23
【实施时间】 2009-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0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成立了县、市(区)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本县、市(区)瓦斯治理重大问题。
  
  2、有负责煤矿瓦斯治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瓦斯治理相关政策措施。
  
  3、县、市(区)相关部门设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地测、安全监控等技术管理机构。
  
  4、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5、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一通三防”管理以及瓦斯治理安监、瓦检、防突人员培训等制度。
  
  6、编制了县、市(区)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统一考核。
  
  7、监督煤矿企业按标准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实行专款专用情况。
  
  8、通过建立瓦斯抽采利用奖励基金和配套资金等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9、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0、建立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及瓦斯治理技术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11、及时转发淘汰设备目录和相关文件,制定设备淘汰计划,并监督实施。
  
  12、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专家会诊”工作,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瓦斯等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
  
  13、所属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现机械通风;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作业,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14、所属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壁式等正规采煤法。
  
  15、所属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16、应抽放矿井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有关部门定期对预抽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17、所有生产矿井按照规定安装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县区联网,建立了维护体系或区域服务中心,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18、按要求及时报送瓦斯治理相关材料。
  
  19、没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0、杜绝重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2009年7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煤安局)备案,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建设规划、目标、进度、验收标准及办法。
  
  (二)对列为2009年的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各县、市(区)务必按有关规定在2009年12月20日前进行验收完毕,地区将组织验收组对各县、市(区)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完成得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的县、市(区)进行全区通报,对抽查不合格的矿井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大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把对示范矿工程建设的监管纳入工作重点,及时掌握辖区内示范矿井建设情况,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示范工程建设。
  
  (四)加强工作进展调度。各县、市(区)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示范县的建设进展情况和示范矿井的建设进度情况(包括示范工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措施等)进行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和适用技术,形成书面材料报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便地区按要求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做法,切实推动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联系人:钱明友,传真电话:0857-8226005,电子信箱:bjdqmj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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