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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适当降低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在保证12个月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6个月),适当降低2009年度失业、工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地级统筹单位由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员工个人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原来的一类企业0.8%、二类企业1.8%、三类企业2.8%分别调整为0.6%、1.6%、2.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地直企业由6%下调为5.2%。生育保险费费率由3%下调为2.9%。 (十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2009年度内,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金额,按困难企业中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人数计算。两项补贴由企业在每月10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申报单位拨付。 社会保险补贴只能作为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填写《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予以拨付。 地区劳动保障局要会同财政局,根据企业及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行署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 (十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在岗培训工作。在岗培训所需资金首先要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困难企业按国家规定列支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费用超出部分的50%。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申请在岗培训补贴的条件为未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的困难企业。 (十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度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裁员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性裁员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执行,如支付经济补偿一时有困难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协议。 (十六)“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为了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建立地区劳动保障局牵头,地区财政局、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局组成的地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地区直属和省在毕企业中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困难企业”按属地原则成立联席会议制度进行认定,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地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备案。困难企业具体认定条件、范围、数量、比例和申报所需材料,由地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另行制定,报行署同意后下发各县(市、区)执行。过去认定的因长期停产半停产而确认的困难企业,不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停产的企业不列入此次“困难企业”范围。此次认定的“困难企业”只适用享受本文件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七)落实就业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种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等促进就业工作的支出。对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按规定据实贴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八)积极培育人力资源市场。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所实际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次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