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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提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稳定性。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为新增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确保新增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建立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二十六)以扩大内需项目建设促进就业转移。大力发展一、二、三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扩大内需项目建设力度,促进就业转移。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方,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六、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十七)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地、县(市、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十八)搞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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