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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毕通[2009]38号
【颁布时间】 2009-06-21
【实施时间】 2009-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十九)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地、县(市、区)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大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建设进度,按照黔府发〔2009〕21号文件和毕署发〔2008〕37号文件的安排,各乡镇办事处都要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每所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做到机构、场地、人员、制度、经费、工作“六落实”。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十)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去工作、需要提升就业技能的返乡农民工,农村2008、2009年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2009届前毕业未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我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属于我区生源的省内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企业停产或经济性裁员而新增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以上各类人员参加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困难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技能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投入,在扩大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同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与各类企业签订协议,对青壮年劳动者有组织地开展订单式培训。采取多种培训方式,使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基本职业技能培训。围绕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层次,把建立妇女、农民工和保安、保绿、保洁、保姆等人员培训和劳务输出结合起来,抓好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在农民工元旦、春节返乡期间积极开展技能培训。鼓励和利用学校教育、在职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进行人力资源开发。
  
  五、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
  
  (二十二)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持《残疾证》残疾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各县(市、区)要加大就业扶持力度,积极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稳定就业。
  
  (二十三)及时足额兑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
  
  以上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包括公益性岗位上的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各县(市、区)对符合规定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兑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和已经超过期限的要及时进行清理。
  
  (二十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加强宣传,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登记证》,通过落实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各项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使其尽快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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