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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商政发[2008]20号
【颁布时间】 2008-07-25
【实施时间】 2008-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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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九章 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变动管理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度终结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向主管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的增减结存情况,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统一格式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工作报告和说明。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和工作总结,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六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和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是财政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对因擅自利用国有资产担保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监管职责,对反映出的资产流失问题不查处、不采取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九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构成财政违法的,按照国家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资产损失、浪费和流失不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四)对资产使用监管失控造成权益流失、资产损失的。
  
  第七十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缓拨、减拨、停拨有关经费,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财政违法的,按照国家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行政事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担保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本单位已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不服从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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