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商政发[2008]20号
【颁布时间】 2008-07-25
【实施时间】 2008-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1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六)对批准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失的。
  
  第七十一条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拒绝进行调剂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政府收回其闲置资产,并由财政部门扣减单位10%-30%的年度经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和附属营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包括驻外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七十三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之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