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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8]142号
【颁布时间】 2008-07-22
【实施时间】 2008-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响应工作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情况汇报。
  
  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局与财政局申请,灾情发生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市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3)每2小时与灾区县(市、区)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区乡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政府和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4)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3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响应工作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救助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局和财政局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3)每2小时与灾区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政府,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商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4)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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