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8]142号
【颁布时间】 2008-07-22
【实施时间】 2008-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2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7.2.5 市民政局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 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 发展改革、经贸、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保险机构做好理赔资金准备和理赔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台风、干旱、冰雹、暴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奖励与责任
  
  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联合表彰;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民政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