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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4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2千间以上,5千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千间以上,5千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响应工作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如灾区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3)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政府领导,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6.5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6.5.2 重大灾情由市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市防汛办会同市民政局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5.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请新闻办组织协调。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市民政局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的灾情统计表。 7.1.2 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冬春临时救济工作方案。 7.1.3 根据各县(市、区)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4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5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6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根据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