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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以下简称《办法》)、《贵州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09年2月12日,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全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毕署办发电〔2009〕28号),由地区商务局、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工商局抽人组成两个检查组,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规划》的要求,结合各县(市)《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对各县(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现将基本情况和整改意见下发各县(市),请在整改期限内(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完成整改工作任务。整改工作完成后,请及时写出验收申请上报行署,以便行署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保、工商等部门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通过后,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颁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附件:1.毕节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2.大方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3.黔西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4.金沙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5.织金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6.纳雍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7.威宁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8.赫章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一: 毕节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毕节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户,其中:市区屠宰场2户:三板桥合财屠宰场,花牌坊屠宰场。乡镇屠宰场3户:林口镇屠宰场,海子街镇屠宰场,普宜镇屠宰场。皆符合《规划》、《紧急通知》和《毕节市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毕市府办通〔2005〕66号)的规定。 3个乡镇屠宰场都严格遵守《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点“严格运销管理制度”的精神,做到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当地居民消费为主。 二、市区屠宰厂(场)存在的问题 (一)三板桥合财屠宰场 1、大门处未按要求分设检疫值班室; 2、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完善; 3、大牲畜圈舍建设进度慢。 (二)花牌坊屠宰场 1、工艺流程不合理; 2、电麻设备不合格; 3、水质不符合要求; 4、污水处理设备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5、没有隔离间和急宰间; 6、大门处未按要求分设检疫值班室; 7、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完善。 三、整改意见 (一)以上存在的问题请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二)林口镇屠宰场,海子街屠宰场,普宜镇屠宰场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08〕218号)规定,改为集中屠宰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其颁证授牌工作按省商务厅黔商发〔2008〕136号文件规定办理,并应加强生猪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在环保工作方面应通过建沼气池的方式减少污染,并应办理环保手续;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乡镇屠宰点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村居民猪肉食品安全; (四)请地区商务局收回原发放给毕节市经贸局尚未使用的4个空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五)请毕节市政府督促相关部门,帮助三板桥屠宰场办理大牲畜圈舍建设的相关手续,确保毕节城区吃上放心牛羊肉。 附件二: 大方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大方县现有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场1户,设在大方县城关镇,符合《规划》和《大方县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规定。 二、县城屠宰厂(场)存在的问题 县城定点屠宰场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 三、整改意见 (一)鉴于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已没有实质性意义,根据《规划》应进行异地搬迁重建,在选址新建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并应按《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请务必在2010年6月30日前建设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