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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毕署办通[2009]98号
【颁布时间】 2009-06-09
【实施时间】 2009-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下发各县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乡镇屠宰点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村居民猪肉食品安全;
  
  (三)请地区商务局收回原发放给大方县经贸局尚未使用的5个空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附件三:
  
  
黔西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黔西县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厂)3户,其中:县城屠宰场1户:黔西县黔丰屠宰场。乡镇屠宰场2户:金碧镇屠宰场,林泉镇屠宰场。皆符合《规划》、《紧急通知》和《黔西县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黔政函〔2006〕28号)的规定。
  
  2个乡镇屠宰场都严格遵守《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点“严格运销管理制度”的精神,做到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当地居民消费为主。
  
  二、县城屠宰厂(场)存在的问题
  
  位于城区的黔丰屠宰场,下一步根据黔西县城市建设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进行搬迁。
  
  三、整改意见
  
  (一)县城定点屠宰厂(场)在选址新建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并应按《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二)金碧镇屠宰场,林泉镇屠宰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08〕218号)规定,改为集中屠宰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其颁证授牌工作按省商务厅黔商发〔2008〕136号文件规定办理,并应加强生猪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在环保工作方面应通过建沼气池的方式减少污染,并应办理环保手续;
  
  (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乡镇屠宰点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村居民猪肉食品安全;
  
  (四)请地区商务局收回原发放给黔西县经贸局尚未使用的4个空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附件四:
  
  
金沙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金沙县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厂)2户,其中县城屠宰场1户:金沙县畜禽屠宰场;乡镇屠宰场1户:沙土镇屠宰场。符合《规划》、《紧急通知》和《金沙县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金屠宰〔2006〕03号)的规定。
  
  乡镇屠宰场严格遵守《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点“严格运销管理制度”的精神,做到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当地居民消费为主。
  
  二、县城屠宰厂(场)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正处于在建中,需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尽快建成投入使用);
  
  (二)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完善;
  
  (三)大门处未设检疫值班室;
  
  (四)电麻设备不符合规定。
  
  三、整改意见
  
  (一)以上存在的问题请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二)沙土镇屠宰厂(场)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08〕218号)规定,改为集中屠宰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其颁证授牌工作按省商务厅黔商发〔2008〕136号文件规定办理,并应加强生猪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在环保工作方面应通过建沼气池的方式减少污染,并应办理环保手续;
  
  (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设置规划,加大乡镇屠宰点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村居民猪肉食品安全;
  
  (四)请地区商务局收回原发放给金沙县经贸局尚未使用的4个空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四、关于岩孔镇屠宰场的处理意见
  
  岩孔镇屠宰场申请、批准、建设、验收、发证的过程不符合规定的程序,请金沙县人民政府督促金沙县经贸局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按照申办乡镇定点屠宰点的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注:2007年,地区商务局根据商运发〔2007〕417号精神,授权8县市经贸局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并各发放了5个证,以推进乡镇屠宰场建设力度。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点明确规定“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鉴于此,当时授权按程序办理的乡镇定点屠宰场相当于2008年12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所规定的乡镇定点屠宰点。)
  
  第二,严格执行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三条“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第二点“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同时建立肉品销售台账,记录肉品流向”的规定,不得再屠宰生猪进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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