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毕署办通[2009]98号
【颁布时间】 2009-06-09
【实施时间】 2009-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下发各县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五:
  
  
织金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织金县现有县城生猪屠宰厂(场)一个,即织金县雅贤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肉类加工厂;乡镇集中屠宰点三个,分别建在猫场、珠藏、牛场三个乡镇。皆符合《规划》、《紧急通知》和《织金县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织府办发〔2006〕13号)的规定。
  
  乡镇屠宰场严格遵守《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点“严格运销管理制度”的精神,做到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
  
  二、县城屠宰厂(场)存在的问题
  
  (一)屠宰人员没有按规定办理健康证;
  
  (二)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完善;
  
  (三)没有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废水、废气、废物等的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五)进大门处无消毒池。
  
  三、整改意见
  
  (一)以上存在的问题请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二)猫场镇屠宰场、珠藏镇屠宰场、牛场乡屠宰场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08〕218号)规定,改为集中屠宰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其颁证授牌工作按省商务厅黔商发〔2008〕136号文件规定办理,并应加强生猪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在环保工作方面应通过建沼气池的方式减少污染,并应办理环保手续;
  
  (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乡镇屠宰点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村居民猪肉食品安全。
  
  附件六:
  
  
纳雍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纳雍县现有县城生猪屠宰厂(场)一个,即纳雍县富民牧业有限公司,建在城郊县酒厂旧厂址。乡镇集中屠宰点一个,建在阳场镇,符合省政府的《规划》、《紧急通知》和《纳雍县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纳府办发〔2006〕12号)的要求。
  
  乡镇屠宰场严格遵守《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点“严格运销管理制度”的精神,做到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
  
  二、县城屠宰厂(场)存在的问题
  
  (一)现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厂是搬迁新建,至今仅有政府同意搬迁新建的批复文件,其他资料缺;
  
  (二)所用水源是沟水,是否符合城乡生活饮用水标准,缺水质检验报告;
  
  (三)屠宰技术人员没有按规定办理健康证;
  
  (四)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完善;
  
  (五)没有污染治理设施;
  
  (六)没有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没有消毒池。
  
  三、整改意见
  
  (一)纳雍县富民牧业有限公司必须按上述缺项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二)阳场镇屠宰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08〕218号)规定,改为集中屠宰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其颁证授牌工作按省商务厅黔商发〔2008〕136号文件规定办理,并应加强生猪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在环保工作方面应通过建沼气池的方式减少污染,并应办理环保手续;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乡镇屠宰点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村居民猪肉食品安全;
  
  (四)请地区商务局收回原发放给纳雍县经贸局尚未使用的2个(含填错1)空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附件七:
  
  
威宁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威宁县现有县城生猪屠宰厂(场)一个,即威宁县鑫宝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在威宁县城东面赵山村羊角组的凤山收费站后面。没有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符合省政府的《规划》和《威宁县生猪(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威府通〔2007〕101号)的要求。
  
  二、县城屠宰厂(场)存在的问题
  
  (一)待宰间未设饮水槽;
  
  (二)屠宰人员没有按规定办理健康证;
  
  (三)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完善;
  
  (四)没有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有环评报告,但没有批复意见和验收报告)。
  
  三、整改意见
  
  (一)以上存在的问题请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同时请按照行署督查室2008年第四十二期督查专报要求,妥善处理好原威宁县牲畜屠宰场遗留问题,行文明确撤销原威宁县牲畜屠宰场,以便威宁鑫宝肉业有限公司整改合格后,由行署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