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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毕署办通[2009]98号
【颁布时间】 2009-06-09
【实施时间】 2009-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下发各县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乡镇屠宰点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村居民猪肉食品安全。
  
  附件八:
  
  
赫章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改意见

  
  一、基本情况
  
  赫章县现有县城生猪屠宰场一个,乡镇集中屠宰点一个,县城生猪屠宰场建在县城石桥边原县食品公司,乡镇集中屠宰点建在兴发乡,符合省政府《规划》、《紧急通知》和《赫章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赫办发〔2006〕63号)的要求。
  
  乡镇屠宰场严格遵守《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点“严格运销管理制度”的精神,做到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
  
  二、县城屠宰厂(场)存在的问题
  
  县城定点屠宰场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
  
  三、整改意见
  
  (一)鉴于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已没有实质性意义,必须异地搬迁重建,在选址新建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并应按《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请务必在2010年6月30日前建设完毕;
  
  (二)兴发乡屠宰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08〕218号)规定,改为集中屠宰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其颁证授牌工作按省商务厅黔商发〔2008〕136号文件规定办理,并应加强生猪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在环保工作方面应通过建沼气池的方式减少污染,并应办理环保手续;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乡镇屠宰点的建设力度,确保农村居民猪肉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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