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忻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08]109号
【颁布时间】 2008-07-14
【实施时间】 2008-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8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贯彻中央、省关于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所有制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全市各类企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好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体制。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块管条抓、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完善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包括国有、国家控股、集体、私营、“三资”企业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都要实行双重管理。既接受驻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及城区计生办、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等),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
  
  (二)对各种经济园区范围内的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经济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经济园区管理机构要接受驻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有明确主管部门且主管部门与企业驻地在同一个县(市、区)的企业,其计划生育管理可主要依靠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中央、省、市直属企业和外地独资、外地与本地合资企业,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省、市虽有主管部门但与企业不在同一县市区和主管部门不明确的企业,由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直接管理。
  
  (五)对停薪留职、待聘、内退及下岗等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由企业和现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管理为主,企业做好配合工作。
  
  (六)对与企业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企业应在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后,及时将其计划生育情况资料移交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纳入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管理。
  
  (七)各类企业所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本企业务工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均应纳入本企业管理。
  
  (八)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对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九)根据上述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安排部署,落实机构人员,抓好所辖区域企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十)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对属地企业进行一次认真地调查摸底和登记,指导企业健全管理组织。在此基础上,要从实际出发将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分类,哪些是主要由人口计生局内设机构直接管理的,哪些是主要由乡(镇、街办)管理的,进行明确的分工和界定。对于本县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形成主要由主管部门计生工作机构日常管理的机制,并明确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数及主要工作任务;对大中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和分支企业,形成主要由大中型企业计生工作机构日常管理的机制,并明确工作任务。
  
  (十一)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对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制,使企业领导确实担负起工作责任,并落实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待遇,搞好企业的日常管理。
  
  (一)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类企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总责。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解决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和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加强计划生育机构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三)各类企业都应加强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选配素质较高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企业所属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
  
  (四)企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配备,应从企业的人员规模和实际需要出发安排,人员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应配备1-2人;1000-10000人之间的, 应配备2-5人;10000人以上的,适当增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