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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忻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08]109号
【颁布时间】 2008-07-14
【实施时间】 2008-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8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企业党政一把手要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企业要把做好人口计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企业党组织一把手和法人代表或行政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履行领导责任,亲自协调解决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创造条件支持和保障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完善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依法分级实行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型以上企业对本企业所辖各基层系统,也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坚持实行重点管理、“一票否决”、离职审计、追踪奖惩等制度,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本着不给企业增加负担、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则,对企业完成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依法进行考核,兑现奖惩。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的设置和考核要突出重点,注重科学性、实效性、导向性。企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随意干扰和阻挠;要主动支持、协助和参与社区、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通过考核,促进企业提高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维护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七)对于未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或协助义务,或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落实处理、限制和否决事项外,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包含县级)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其建立不良记录,并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实施意见》出台具体的管理规定。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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