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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忻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08]109号
【颁布时间】 2008-07-14
【实施时间】 2008-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8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五)新成立企业没有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已经设立专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企业,在企业改制或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不得削弱,不得借企业改制之名随意撤并计生机构,保持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相对稳定。
  
  (六)各级各类企业要按照省《条例》及《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晋政发[2003]27号)的规定,落实本企业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补贴,即按实际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每月6元的补贴,由所在企业随工资渠道按月发放。对从事计划生育兼职工作人员的补贴,由企业参照专职人员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或确定专人,区分不同企业的情况,根据企业性质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和经常化管理,并建立健全工作档案。
  
  三、各级各类企业依法落实省《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政策,形成适合企业特点的计划生育导向机制,依法保障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一)企业员工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和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或夫妇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依据《条例》规定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至,夫妻双方各享受由原来的每月10元调整为每月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企业(单位)解决。夫妻一方是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全部由前者所在单位支付。另一方为农业人口的,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国有、国家控股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聘用的职工中属于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业居民户口且不属于正式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私营、“三资”、集体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职工中属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由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服务。
  
  (四)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退休时可以由所在企业按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省政府晋政发[2003]27号文件规定);其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等费用,可以由双方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效益情况自行决定。
  
  (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的夫妻,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六)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子女户籍在本省的,有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户籍不在本省的,由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七)上述一至六项中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及避孕节育相关手术费用,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按参保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或保险没有规定的,由企业予以支付。
  
  (八)企业不能因职工结婚、政策内怀孕、生育而将其列为企业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不能随意缩短或取消其依法享有的假期和实行晚婚晚育的各项奖励。对实行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企业在重新安排上岗、就业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帮助、扶植。企业下岗、内退、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由其劳动或人事关系所在企业解决。不论是下岗职工,还是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员工,企业凡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包括在其工资、生活费或其他费用中的,其工资待遇应适当高于本企业同类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人员。
  
  (九)各级各类企业可根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条例实施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待、奖励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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