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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立健全企业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制度,使企业形成规范化经常化的管理机制,促进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制度。企业要创造条件将员工结婚、生育、节育情况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和驻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联网。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完善要建立完善“一册二卡”,即育龄职工花名册、育龄妇女情况登记卡、生殖健康服务卡。各企业应根据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在每月的3至5日报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情况和数据。 (二)建立育龄女职工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各企业应经常性的在本企业职工中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企业应和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联系、配合,组织本企业职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卫生定期开展孕情、环情、病情检查,政策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市、县人口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应主动和企业联系,为企业提供避孕节育、少生优生、生殖健康等各项服务。 (三)建立健全企业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企业可以根据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纪委、省监委、省计生委《关于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对本企业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或规定。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招聘、录用员工,选拔任用企业干部,评先、评优、评模和评选文明单位等,都要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外生育仍在限制期内的,一律不得办理录(聘)用或任用手续,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评模等资格。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外生育的员工,企业要按照《条例》或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有关办法或规定进行处理,并依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办法(试行)》(晋办发〔2003〕29号)及《山西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细则》(晋人口发〔2005〕11号)规定落实限制和否决事项。企业员工出现政策外生育的,由驻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征收,企业应协助、配合驻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四)建立企业计划生育事务公开制度。企业要将应当公开的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企业事务公开的内容中,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主要有:企业员工申请再生育情况;企业招聘、录用员工,选拔任用企业干部,评先、评优、评模和评选文明单位等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情况;政策外生育职工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纪律处理情况;计划生育奖励情况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五)建立企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制度。各级各类企业要把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融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具有企业特色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效益有机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切实把各类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落在实处。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管理、加强考核,对工作出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完成好的企业要给予表彰奖励,差的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 (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组织机构要依法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支持、协助和配合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抓好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县(市、区)、乡(镇、街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每月召开一次驻地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例会,汇报交流情况,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开展工作。乡(镇、街办)计划生育办应主动加强与属地各企业的联系,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帮助和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