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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渝煤安监职防字[2007]306号
【颁布时间】 2007-12-18
【实施时间】 2007-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5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安全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6.其他损失费用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略)
  
  附件4
  
  职业卫生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类型与处理方式
  
  一、责任划分类型
  
  (一)直接责任:肇事者和直接管理人员可认定为直接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企业中的主管负责人员、投资人、矿主、村委会责任人员、聘用人员、各级政府所属部门中的一般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市属煤矿的公司及矿的部门负责人等可将其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
  
  (三)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及由政府任命的部门领导人员、市属煤矿的公司及矿领导可认定为领导责任,根据责任大小细分为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二、处理方式
  
  (一)刑事处罚:根据责任人在事故中的情节和违规、违法事实,一般认定为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中情节严重的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二)行政处分:对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为六档: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企业中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七档: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有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中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为八档: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行政处罚:根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事故中的作用及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给予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 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后关闭矿井。
  
  (四)党纪处分:党务工作者或党员责任者可以单处或并处党纪处分。党纪处分分为五档: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年或二年),开除党籍。
  
  (五)其它处理方式,如罢免(人大代表、村委会主任、董事长等)、解除聘用(聘用人员)、撤销职务(聘用制干部)等。
  
  三、责任划分与责任追究的对应
  
  (一)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依法罢免,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职务、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直接责任情节严重和主要责任中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二)重要责任:依法罢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职务或解除聘用;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
  
  (三)主要领导责任:依法罢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职务或解除聘用;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
  
  (四)重要领导责任:除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上以外的所有其它行政和党纪处分均可。
  
  四、行政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对应
  
  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应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一)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有党内职务的,应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没有党内职务的,应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应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应同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其它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对应
  
  (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建议依法罢免(人大代表、村委会主任、董事长等)的人员或给予解除聘用(聘用人员)、撤销职务(聘用制干部)等处分的人员,应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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