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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7]111号
【颁布时间】 2007-12-18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5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3应急响应
  
  4.3.1 Ⅳ级灾害: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县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办公室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灾情发生情况和程度等,并立即上报黄南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办公室,州应急防控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对灾情进行确认。灾情确认后,县人民政府报经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同意,立即组织启动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针对灾害程度和传播扩散程度做出封锁、隔离以及应采取的防治措施等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灾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应急防治措施,迅速扑灭灾情。并逐级向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和反馈。
  
  4.3.2 Ⅲ级灾害: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办公室应迅速派员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立即报告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提出启动州级应急预案建议,经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并协调交通、公安、气象、工商、财政、交通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为辖区政府应急工作的实施培训专业人员和提供技术指导。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及时上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提出疫区和保护区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划定疫区和保护区,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指导疫区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及其它协调工作,及时向州人民政府、省林业局报告情况。
  
  4.3.3 Ⅱ级灾害: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立即向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报告。并请求省林业局派专家进行指导,经省林业局确认后,按照要求响应省级相关预案,在配合好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工作的同时,按4.3.2步骤响应本预案。
  
  4.3.4 Ⅰ级灾害: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指挥部配合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响应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5信息共享和处理
  
  5.1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森防专业技术人员是重大外来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重大外来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在24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并逐级报送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认为可能属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24小时内报送至省林业局(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和州人民政府及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
  
  5.2通报与信息发布
  
  5.2.1 发生Ⅲ级、Ⅳ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后,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必须在2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地、州、县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2.2 通报发出后,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应按照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县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5.2.3 经省林业局同意,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信息。
  
  5.2.4 涉及对外报道时,未经省林业局、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单位的有关报道应事前经省和州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
  
  5.3通讯
  
  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的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5.4安全防护
  
  在灾害处理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尽量减少使用有毒药剂。使用有毒药剂要远离水源和居民点,并做好宣传工作,预防中毒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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