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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5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通过采取全面有效的防控措施,达到防控效果后,由专家组负责进行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的评估,及时向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和发生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协商灾情所在地人民政府后,由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6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置 6.1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灾害发生县,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重大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应将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的有关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并抄报省林业局。 6.2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林地,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7保障措施 7.1通讯保障 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与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7.2经费保障 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安排使用资金,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审计,确保专款专用。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7.3物资储备 建立州、县各级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各地需求,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物资分配。 7.4技术保障 州、县林业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5人员保障 州、县林业部门与人事部门应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同时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服务队伍。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防治预备队。 7.6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各县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内容包括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每年各县要分层次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等的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虫、鼠、有害植物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境)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的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虫、鼠、有害植物以及其他林业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由国(境)外传入及本土发生的,对林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8.2预案管理 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根据防控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等,对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使其不断充实和完善,并经专家论证后报州政府和省林业局备案。 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州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