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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12月5日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服务、透明政府。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自治州党委的领导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自治州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主持和领导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全盘工作。常务副州长协助州长主持政府日常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在州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州长负责。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市长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州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要做到分工协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州长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九、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协助州长、副州长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州长工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州长或州长请示、汇报。需要向州委报告、州人大常委会通报的,由政府向州委报告、州人大常委会通报(紧急情况除外)。 十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定、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按人大议题,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审计局在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